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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有必要配置保险产品吗?#
[warning]保险的规划是一辈子的事,每个阶段不同,需求不同。保险没有好坏之分,只有是否合适。 以目前的状况最主要的是通过保险保护自己,当风险来临不用花费父母的养老钱。如果还有充足的资金可以做些养老规划(不一定要通过保险),通过保险来理财也是可以(但保险理财的收益实在是不能看,其最主要的意义是强制储蓄,专款专用)。[/warning]
  • 对年轻人的几点建议
1.不要仗着自己年轻就罔顾自己的健康,健康很重要,保险亦如此。 2.产品是客观的,需求是主观的:如果你认为未来难免有雨天,那就有带伞的需求;如果你的心中充满阳光,足以抵挡未来的风吹雨打,那就没有需求。 3.保险到底有没有必要。答:有必要,非常有必要。 4.不要把保险当作投资,应该将其视为消费。千万要理清楚的概念:保险不是为了赚钱,保险就是花钱。 5.由于年轻人收入不高,尽量买保障型的保险。高保障的保险指以被保人的健康或生命为标的的,就是死了、伤了、病了会赔你钱的那种保险。 6.如果你买了上述2所说的保险,可能缴了几十年保费也没遇上可以理赔的事情,那么你应该很庆幸,死神、病患都没找上你。这笔钱就当是你消费掉了,现在身体健康,岁月静好。  7.如果你一直不太注重自己的身体,从不锻炼生活也乱七八糟,最近总觉得身体不那么利索,那尽早买份重疾险。自己身体自己清楚,要不然生过一次大病之后一般保险公司都会拒保你的。 8.刚入职的年轻人可以考虑买纯消费险,一年一缴费,不累积保单价值的那种,年轻时这种产品费率便宜。年龄涨上去了可以买积累现金价值的长期险。具体自己比对下费率。 9.有了孩子也得优先给自己买保险。大人有赚钱能力,稳住大人才是第一要务。 10.要认真规划的话,自己买的商业险为主,公司给买的为辅,毕竟大多数公司都不会给你买顶配的,哪天你离职了也就没了。 11.很有钱的,可以考虑那种全球能住高端医院的保险,保费上千万的那种。优先保险产品还会配合着有传承财富的功能。当然,有钱人选择很多,未必拘泥这一种。 12.回到第四点说的,保险不是投资,要投资去买房子、买股票,去多读书。保险是托底用的。推荐花费10%-15%的收入比例。 13.说那么多,最重要的还是保养自己的身体,保险能给你钱治病,但没法免去你在病床上的痛苦。有些重病是命中注定的,有些则是自己作出来的,no zuo no die,切记切记。

年轻人有必要配置保险产品吗? https://www.helenjia.com/item/1750.html
2018-04-09 22:18:51 转发链接
#不只提升工作效率,「保险师」还要做保险代理人的“知乎”#
不只提升工作效率,「保险师」还要做保险代理人的“知乎” [warning]当前互联网技术空前发展,保险业也受到很大冲击,保险代理人也不例外。下文,结合“保险师”这一软件跟大家具体分析当前代理人的现状。[/warning]
  • 保险代理人
虽然互联网保险如今发展迅速,但依然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无法完全替代传统保险中介。一方面网销渠道无法覆盖所有人群,就像有了携程(有航空公司直营、有携程自营、也有各种代理商),线下渠道仍然存在。另一方面,购买保险有一定信息门槛的,投保人需要了解一些保险常识,才能正确选择适合自身的保险产品,尤其相对复杂的产品,更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保险代理人,为客户进行保障规划。 简而言之,保险代理人有存在的必要。如今,中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高达700万,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稳定发展,这支队伍近几年呈扩大趋势。因此,有一批互联网公司,专门瞄准为保险代理和经纪人服务这个赛道,面对机构提供SaaS的有力码科技、保酷科技、好保科技,面对小A个人代理的工具就更多了,在鲸准平台上一搜,就有快保、保险神器、超级圆桌、保险秘书、小白保险。
  • “保险师”
在网络的平台中,保险师可能是比较突出的一个。创始人兼CEO王玮华透露,截止11月底,保险师的积累注册用户超过1000万,月活(MAU)数百万。其11月下载量超过40万,日活(DAU)超过50万,远超其他同类型产品。 保险师与其他代理人工具类APP最大的不同在于,其重点功能并非交易和CRM(客户管理)等,而是帮助代理人提高展业技能以及相互交流学习,可以形容其是为险代理人的小产品库+今日头条+知乎。 这个项目始于2015年,是国内比较早面向代理人的移动端应用之一。王玮华介绍,平台初期主要是帮助保险代理人制作展业过程中的保险计划书。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计划书的打印和送达会消耗其大量的时间与成本,而部分公司打印计划书还需付费,后续跟客户沟通后可能会需要反复修改,让代理人循环往复以上过程。保险师APP让代理人利用模板自动生成计划书,并通过移动端转发,提高了代理人的工作效率。 同时,保险行业代理人流失率特别高,部分公司不愿意在这方面做特别大的投入,而复杂的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又晦涩难懂,需要有大量的专业知识作为支撑,这造成了中国保险行业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因而无论从行业还是代理人自身而言,都有大量的培训需求。 于是,针对该需求,王玮华等几位保险师的核心创始人员开始在上面发布文章和直播等能提升代理人业务能力和素质的内容。随后,创始团队在APP内搭建了学习交流平台,除了自己生产内容,还加入了PGC的机制,请了行业专家来给代理人提供免费培训课程、邀请经济学家和企业家进行线上讲座,甚至还请来电视台主持人和代理人一起在线熟读保险法。目前,APP内容已经逐渐过以用户UGC为主,其中一个以及业务同行帮就是有点像“知乎”,上面沉淀了不少保险达人。 不只提升工作效率,「保险师」还要做保险代理人的“知乎” 当然,保险师并非不重视交易板块,平台也上线了不少保险产品,但主打的并非高利润率的长期寿险,而是较为低价的消费型保险产品。CEO王玮华介绍,目的主要是帮助代理人获客,比如低价短期险、团险和车险,都是保险代理人贴近客户、教育用户的重要入口,后续可以进一步挖掘客户深度,也间接帮助保险公司推动保费规模。 至于CRM(客户管理)系统,其实在保险师一级页面“我”中也能找到,这显然是个非常低调的功能。 不只提升工作效率,「保险师」还要做保险代理人的“知乎” 从用户数量看,保险师绝对是保险代理人类APP的头部。不过团队商业化的脚步比较缓慢,跟其他代理人展业APP不同,交易并非是保险师盈利的主要来源,其特有的商业化尝试包括知识付费。另外,据中国保险报今年5月的报道,自2015年成立以来,保险代理人已在其平台上制作了逾 5 亿份计划书,保险师依据代理人在线制作的计划书以及其代理的短险产品所产生的行为数据,分析出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需求走向及市场趋势,并将其公开、免费与业内保险公司进行分享,为保险公司设计保险产品提供参考。 保险师现有超约300人的团队,主要人员集中在IT和运营。公司创始人王玮华、陈晓均拥有10多年保险从业经验,历任平安人寿,中国人寿的相关负责人。 融资方面,保险师于2016年获得经纬中国A轮融资,在2017年获得来自恒天融泽资产、上海歌斐资产等机构的B轮投资。 因此,保险师的前景颇受人看好,但是保险代理人的地位也是无法完全被取代的,具体两者如何融合,还是需要在未来慢慢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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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22:18:51 转发链接
#理财经理如何推销产品(下)#
“你这个肯定有任务吧,是不是谁来你都给他推荐这个啊。”“不好意思,对你的产品不感兴趣。”相信各位理财经理对这两句话并不会陌生,客户常常会不买你的账,那为了帮助大家把理财产品推销出去,我这里给大家一些方法和技巧。
一、事前做功课 在进行面访之前,需要做足功课。主要包括: 1、了解客户的背景、资产状况、投资经历及忌讳等。 2、筛选出适合客户的所有产品方案,并按照推荐次序排列好。 3、熟悉产品介绍中的常见问题,客户询问时能够脱口而出,如产品费率、申购方式、赎回到账时间、开放时间、产品类型、基金经理等,避免被客户问住的时候再去请教其他同事,专业的客户经理更容易受到信赖。 4、对宏观市场有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可以更容易和有经验的客户交流。
二、做好竞品分析 理财经理有时非常怕客户用别人的产品做比较。其实不担心他找什么样的产品来比较,但是担心她找的产品咱们不了解,因此适当了解别的产品也是理提高自己说服力的重要工具。销售一个产品之前,知道其他金融机构、银行大概是什么情况,做好准备,往往出奇制胜。
三、善于运用佐证 证明可以是一个老客户的投资分享,可以是一组数据或者一个报告,可以是一个案例,可以是很多东西。证据可以增信,让你更加有说服力。
四、保持真诚,合规销售 理财经理是客户唯一了解产品的信息和渠道,为了取得客户的信任,理财经理要以真诚的态度对待客户,切忌向客户保证保本或暗示收益等,并提示客户相应的锁定期及产品风险、费率等,适当的提示可以大大减少客户的投诉概率哦!

理财经理如何推销产品(下) https://www.helenjia.com/item/1748.html
2018-04-09 22:19:26 转发链接
#理财经理如何推销产品(上)#
“你说的产品都差不多啊,没看出来有什么不同。”“业绩也就这样啊,为什么不推荐市场第一的给我?”这两句话理财经理耳朵都听出茧子了,可即使这样,产品还是卖不出去,如何提高推销产品的成功率?我这里给大家支几招!
一、消除不信赖 客户的微信、短信每天都会收到无数条的轰炸,这样的结果只会让客户产生一种不信赖的情绪,所有向他推介产品的人,都会觉得“你不就是想挣我的钱么?” 然而,作为理财经理,我们比起其他行业的sales,最大的优势就是,我们的推介并不是一项纯消费,而是对客户一生资产规划都有帮助的理财服务。简而言之:我们是有可能帮助客户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的! 所以,遇到一个客户,先别急于推销产品,这样只会加深客户的不信任,不妨从闲聊的角度出发,先了解客户的背景和需求,这样才能更好地对症下药哦!
二、调动语言情绪 语言是需要训练的。当声音开始变得沉稳的时候,说话力度自然地加强。在这之前,可以尝试抑扬顿挫,如果说话比较着急,可以适时提醒自己慢速讲话。语言的情绪是可以感染人的。富有热情的去驾驭语言,是很容易传导到客户那里。
三、站在客户角度 换位思考是销售充满说服力的源泉,首先考虑客户要什么。比如,客户可以承受风险,且看重产品收益,则可以推荐权益类基金,客户如果是想投资长期稳健型的产品,可能债券类基金就更为合适,如果想要管理现金资产,那么理财产品和货币基金都是较好的选择。站在客户的角度说问题,自然具有说服力。
四、学会倾听客户的意见 在向客户介绍产品时,一个有意见和疑问的客户,比沉默的客户对产品的兴趣更大。如果你在介绍产品的过程中,发现客户一直心不在焉,而且保持沉默,此时应该主动询问客户,对于理财有什么想法?产品有没有什么问题?而如果客户对于产品有疑虑,我们应主动倾听客户的疑虑,并想办法解决,这样更容易帮助客户快速了解产品哦。

理财经理如何推销产品(上) https://www.helenjia.com/item/1747.html
2018-04-09 22:19:26 转发链接
#你知道保险理财和银行其他理财产品的区别吗?#
如今,越来越多的保险产品带有理财属性,有的收益还颇高。银保类产品也占据了银行的一席之位,经常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中。“那么保险理财和其它理财方式,尤其是银行理财产品相比有什么区别呢?”许多理财经理感觉雾里看花,无从选择。那现在我就分析下这两种产品有何不同。只有这样,理财经理才能挑选到最适合客户的产品。
一、保险产品“保护”作用明显 “保险的第一大作用就是保障。”只要手中有闲钱,买了正确的保险,人们的生活就有了保障。从保障的角度看,理财经理优先为客户购买的应该是重疾险、意外险等具有保障功能的险种。 “保险的第二大功能是保证利率,锁住长期的投资回报率。”当前经济形势下,挑选有一定收益、期限较长的保险理财产品,可以避免现金财富陷入低利率危机。 另外,“保险合同上明确规定了保单收益人的人选及受益份额。它具有法律的执行效力,可以将其视为免税的遗产,按照其意愿予以规划及分配。”
二、期限、起点不同 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比较短,少则几天多则一两年;而银保理财产品的期限较长,少则三年,多则几十年。同时,银行理财产品起点较高,一般为五万元;银保理财产品起点较低,几千元或一两万元即可购买。理财经理一旦遇到期限较长、起点低于五万元的产品,就很有可能是保险产品。
三、缴费期限不同 所有银行理财产品都是一次交清;而银保理财产品有的需要一次性交清,有的则需分期缴费。
四、购买年龄不同 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均没有投资人的年龄限制;而银保理财产品有投保人年龄的限制,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收益构成不同 银保理财产品一般分为固定收益加上分红收益,凡是提到分红类的理财产品,多是银保类产品。
六、销售主体不同 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合同上,是以银行作为销售主体的,所盖公章是银行的;而在银保理财产品的销售合同上,出现的都是保险公司的名称,所盖的公章也是保险公司的。

你知道保险理财和银行其他理财产品的区别吗? https://www.helenjia.com/item/1746.html
2018-04-09 22:19:26 转发链接
#共享单车运营中的如何处理税务#
    随着互联网+万众创新时代的来临,共享经济悄然出现在我们身边,从滴滴打车、Airbnb(爱彼迎)到共享单车,利用大数据、云平台以及物联网技术融合,共享单车不仅缓解了公共交通压力,更是打通了从地铁站、公交站到办公场所以及家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李克强总理表示:“共享经济不仅是在做加法,更是在做乘法,以此有效降低创业创新门槛,实现闲置资源充分利用,形成新的增长点,为经济注入强劲动力。”作为税务管理部门,共享单车企业运营中蕴含着众多涉税业务的处理。(以下企业涉税处理都假设共享单车企业属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

一、共享单车运营中的增值税涉税处理

1.主营收入的增值税处理。 从目前企业及媒体披露的共享单车企业运营模式来看,其日常经营取得收入主要来源是车辆使用收入、广告收益以及押金利息收益。 (1)车辆使用收入 共享单车实质上就是共享单车服务企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利用“互联网+”和共享经济模式,,拓宽了客户群体,提高了单车使用效率, 大幅提升盈利机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共享单车的使用收入应当按照“有形动产租赁”17%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中,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纳税义务时间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并收讫租金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即共享单车从使用者收取的收入一般都是当天收取即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 (2)广告投放收益 目前,停放在城市大街小巷的共享单车,无论使用人数还是使用频率都相当可观, 利用互联网企业的互联互通,结合单车使用者的大数据分析,共享单车本身或者打车APP软件均可以为客户投放外卖配送、品牌活动等广告,取得一定的收益。 广告服务业务已于2013年8月纳入营改增范围,产生的广告收益应当按照“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6%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3)押金利息收益 共享单车用户通过认证缴纳的押金为共享单车提供了可观的现金流,目前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通过统一存放在银行并接受第三方的监管,因此只能存款利息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共享单车增值税抵扣处理 共享单车经营过程中主要的采购成本发生在单车的购入、后期保养维护以及第三方支付手续费等项目。单车的采购以及保养都是按照实际发生业务取得商品或劳务发票中不含税价款的17%进行认证抵扣;同时,由于共享单车均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微信支付)进行付费,结合微信支付公布的手续费结算标准,共享单车应当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类-租车”项目0.006%手续费收入也是可以从微信支付公司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金融服务”6%认证抵扣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共享单车企业投放的大量单车,按照新的会计准则有关固定资产的两个特征规定,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笔者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并结合共享单车成本价格实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将共享单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同时,共享单车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规模大、所使用的共享单车存在成本低、数量多等特征,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企业通常也可以确认为低值易耗品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三、共享单车企业运营涉税业务的建议

一是目前共享单车投放数量较多,由于共享单车企业对于单车的管理多为“互联网+”云管理的粗放模式,日常经营过程中极易造成共享单车的被盗丢失,增值税是否适用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而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需要企业同税务管理部门及时进确认,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二是共享单车目前在推广期推送了多种活动,如新用户体验共享单车送现金红包的活动,该部分微信红包或者支付宝红包共享单车企业是否按照“偶然所得”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三是随着共享单车行业的迅猛发展,激活了一大批上游自行车生产企业,能否出台相应的所得税或者增值税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共享经济企业发展,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税收战略支持。

共享单车运营中的如何处理税务 https://www.helenjia.com/item/1745.html
2018-04-09 22:19:26 转发链接
#案例分析:“税管员”好听不好干(下)#
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从案件本身分析当前涉税职务犯罪特点。

三、法律梳理与案件特点

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类犯罪的规定主要见于《刑法》第九章,具体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等。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滥用职权型税务职务犯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类型犯罪主要表现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积极追求实施违法行为。

(二)玩忽职守型税务职务犯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类型犯罪主要表现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消极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国家税款损失。

(三)徇私舞弊型税务职务犯罪

徇私舞弊,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该类型犯罪主要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弄虚作假实施违法行为。 在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数据之后,可以将税务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总结如下:
  1.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类犯罪与贪污受贿罪并发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类犯罪,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必然牵扯到收取贿赂。法律对此类犯罪情形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1. 集体犯罪、数人合意共同犯罪呈增长趋势
近年来税务征管系统的不断完善,税务系统内部实行涉税事项流程审批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税管员“的权利寻租。任何个人无法单独决定某一涉税事项的办理,也导致当前涉税职务犯罪呈现多人合谋的共同犯罪趋势。 对于此类犯罪,应当严格区分是多人合意行为还是个别领导的指示行为,严格区分主从犯,分别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基层工作人员受指示从事的行为,应当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1. 犯罪手段隐蔽,税款流失数额巨大
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入推进,涉税业务越来越专业化,外部纳税人可能无从知晓税务系统内部运行模式。而作为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利用其知晓的内部漏洞,协助指导外部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此类情形日益多发且难以查证,成为犯罪重灾区。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蓄意渎职,导致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涉案金额往往较高,给国家税款造成了巨大损失。此类犯罪中,律师一般会从犯罪主体、客体、税款损失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几方面进行抗辩,其中较多提出的抗辩意见是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与税款损失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比如纳税人蓄意实施犯罪活动,征管系统漏洞,税务人员依法查证仍无从知晓等。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要正确定罪量刑,必须对指控事实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这无疑加大了此类案件查处的难度。
  1. 无罪判决较少,免于刑事处罚较多
税务渎职类犯罪,虽然律师大多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但是法院最终判决都不予支持。部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类犯罪案件,造成损失不大或者损失已被追回的,法院最终会综合考量各种情节,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分析:“税管员”好听不好干(下) https://www.helenjia.com/item/1743.html
2018-04-09 22:19:26 转发链接
#案例分析:“税管员”好听不好干(上)#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类犯罪规定见于《刑法》第九章,其中涉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类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几类。本文拟通过一起玩忽职守类涉税职务犯罪案件,浅谈我国目前涉税职务类犯罪的特点及相关规定。
 

一、案情简介

张某某系固原市原州区国税局职工。在2012年10月24日至2013年6月9日期间,其担任固原市原州区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并负责管理固原鑫盛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税收征管业务。 张某某未履行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未对鑫盛源公司的马铃薯收购发票使用情况及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进行有效监管,致使该公司在此期间无马铃薯收购业务而虚开马铃薯收购发票358份,虚开收购金额15304736.8元,虚开税额1989615.77元;无淀粉销售业务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虚开金额17613491.44元,致购货单位非法抵扣增值税税额2994293.57元。另,鑫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企业非法抵扣的税款已被当地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缴。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4月20日,二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税务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在负责鑫盛源公司税收征管业务期间,未认真履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规定的审核查验、巡查管理、对各类异常发票实地核查等监管职责,致使该公司虚开马铃薯收购发票、淀粉销售发票,致使受票单位非法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994293.57元。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某某作为税收管理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但鑫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7份,虚开税额16023266.19元,在长达三年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税务机关在该公司三次增版增量申请审批过程中存在实地核查不严、材料审批不严等问题,且作为鑫盛源公司的税收管理员调整频繁,多个环节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而张某某仅监管了7个多月,管户企业达102户,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结果是基于多种原因。综上,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三、个人观点

税款损失是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税款损失的计算截至到刑事犯罪立案时,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立案后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而在实际实际判决中,对此类时间并无严格区分,一般渎职类犯罪未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可能会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是从案例分析得出一些观点,⌈案例分析:“税管员”好听不好干⌋(下)将会重点从案件本身的特点结合法律给大家分析,敬请关注!


案例分析:“税管员”好听不好干(上) https://www.helenjia.com/item/1741.html
2018-04-09 22:19:26 转发链接
#工资又双叒涨了?Impossible!#
工资高是每个理财经理都梦寐以求的事情,但是天下也不会凭空掉馅饼,要想提高工资还需理财经理们不断努力奋斗!重点是从哪儿下手呢?薪酬高低的影响因素很多,那么这里我给大家列了几点,供大家参考。
一、销售经验 销售经验的多寡对理财经理的销售业绩有着非常明显的影响。一个有着丰富销售经验的理财经理有可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销售额。因此,企业在招聘理财经理的时候一般都会优先聘用具有丰富销售经验的应聘者。任何一个理财经理在不同时期,在销售工作中的表现是有差异的.有丰富销售经验的理财经理在大部分时间会表现得更出色,对于这种对企业贡献大的理财经理,其薪酬自然应该要更高,反之亦然。那这就要求我们的理财经理要提高销售能力,具体怎么提高可参考我以前给大家分享的一些销售技巧和要领啦。
二、岗位特点 对于一些需要拥有较高专业技术能力的岗位,其薪酬水平相对较高。相比其他岗位的理财经理,其岗位进入壁垒高,薪酬也应该提高。这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理财经理不能局限于眼前,需要不断超越自我,挑战更高的岗位,工资与能力是成正比的。你付出的越多,得到的回报也就越多。
三、市场供求 理财经理的薪酬水平也受到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如果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时,其薪酬水平会提高。反之,其薪酬水平会下降。一般而言,技术含量高的销售工作,以及高级理财经理在市场上较为稀缺。其薪酬水平较高,而普通的理财经理在市场上通常会供过于求。所以其薪酬水平一般较低。

工资又双叒涨了?Impossible! https://www.helenjia.com/item/1739.html
2018-04-09 22:19:26 转发链接
#一篇文章了解税收优惠中的“资产划转”#
近年来,国企和民营领域的并购重组浪潮风起云涌,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交易双方越来越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涉税事项的处理,不仅包括税负的承担,还包括交易架构的规划,很多企业倾向于需求专业税务人士的帮助,以实现涉税事项处理的最优化。。 针对“资产划转”,目前包括所得税、契税等法规政策中,明确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重组行为,可以享受所得税递延以及契税免税的待遇。但是目前在政策的适用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理解税收文件中有关资产划转的界定以及实务中如何判断。
 

一、资产划转相关收税优惠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014年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等文件,扩大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范围,出台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则是对“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做了具体的界定,列出了四种具体情形。 2、契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对于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二、何为资产划转?

可以发现上述文件并没有对“资产划转”做出规范界定,只是明确了资产划转的的主体要件和适用的优惠政策,如果从立法目的和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资产划转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在同一主体内。企业所得税“资产划转”的优惠始于大型国有企业集团,109号文则将该政策扩大至所有企业,但是也仅限于四种情形,主要是集团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因为产权的变动在一个主体内部,没有发生产权的实质变更,可以给予递延的优惠,以鼓励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需要理解的是,在税法上,任何一个规定都要考虑潜在的避税风险,所以对于一般的赠与、划拨行为,是要视同正常的交易,做纳税调整的。 2、会计处理有要求。根据109号文,享受所得税递延政策,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须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 3、合理商业目的。目前缺少实质性的操作依据,实务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交易周期、具体安排等予以认定,作为企业要尽可能把基础工作做好,相关会议纪要、内部文件等留存,交易的安排具有合理性。 4、经营的连续性。根据109号文的要求,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5、是否支付对价并非资产划转要件。根据《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划转方可以获得被划转方支付对价,也可以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三、建议

在上述政策背景下,并购重组中筹划申请“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方需要充分以下几点: 1、形式要件:主体要件、交易的时间安排、会计的处理等要素要符合文件的规定,实操中很多企业的遭遇是“实质符合、形式不符合”,而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付出沉重的税收代价。 2、实质要件:对于合理商业目的、经营连续性等问题,要重视并购重组合同、备忘录、会议纪要等签署和留存。 3、无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都可以通过一定专业税务律师的筹划,使之更加符合文件及实操中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一篇文章了解税收优惠中的“资产划转” https://www.helenjia.com/item/1738.html
2018-04-09 22:19:26 转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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