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enjia.com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类犯罪规定见于《刑法》第九章,其中涉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类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几类。本文拟通过一起玩忽职守类涉税职务犯罪案件,浅谈我国目前涉税职务类犯罪的特点及相关规定。

一、案情简介
张某某系固原市原州区国税局职工。在2012年10月24日至2013年6月9日期间,其担任固原市原州区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并负责管理固原鑫盛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税收征管业务。
张某某未履行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未对鑫盛源公司的马铃薯收购发票使用情况及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进行有效监管,致使该公司在此期间无马铃薯收购业务而虚开马铃薯收购发票358份,虚开收购金额15304736.8元,虚开税额1989615.77元;无淀粉销售业务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虚开金额17613491.44元,致购货单位非法抵扣增值税税额2994293.57元。另,鑫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企业非法抵扣的税款已被当地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缴。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4月20日,二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税务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在负责鑫盛源公司税收征管业务期间,未认真履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规定的审核查验、巡查管理、对各类异常发票实地核查等监管职责,致使该公司虚开马铃薯收购发票、淀粉销售发票,致使受票单位非法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994293.57元。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某某作为税收管理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但鑫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7份,虚开税额16023266.19元,在长达三年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税务机关在该公司三次增版增量申请审批过程中存在实地核查不严、材料审批不严等问题,且作为鑫盛源公司的税收管理员调整频繁,多个环节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而张某某仅监管了7个多月,管户企业达102户,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结果是基于多种原因。综上,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三、个人观点
税款损失是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税款损失的计算截至到刑事犯罪立案时,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立案后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而在实际实际判决中,对此类时间并无严格区分,一般渎职类犯罪未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可能会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是从案例分析得出一些观点,⌈案例分析:“税管员”好听不好干⌋(下)将会重点从案件本身的特点结合法律给大家分析,敬请关注!
案例分析:“税管员”好听不好干(上) https://www.helenjia.com/item/17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