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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视角下的保险执行与保险金分割

私人银行家
[warning]关于保险与法商的结合,是目前保险人士最需要具备的一项重要能力。以下具体讲解下法商视角下的保险执行和离婚纠纷中保险金分割的知识[/warning]

保险执行问题

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可以得出结论:带有理财性质的保单;生存保险金(年金型的,不包含重疾);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一般情况下是投保人的)、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是可以被执行的。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且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就是替代被执行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从而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离婚纠纷中保险金的分割

在夫妻双方就保险金的归属问题无法达成意思一致的情形下,则应区分人身保险类型而作不同处理。

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公司的基本给付责任,其派生责任还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属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规定,夫妻一方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和补偿金等费用均为其个人财产。理由在于,一是该费用与身体受到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关系,是对受害人治疗和抚慰的专门费用,其赔偿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二是该费用并非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夫妻另一方也未对该费用的取得尽到协力义务。 根据该规定,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都具有人身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误工津贴保险金则是针对夫妻一方因受伤害耽误工作而减少收入进行的补偿,一般不具有人身性。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工资、奖金,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健康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的保险金给付都是针对人身损害,具有人身属性,故这类人身属性保险金一般应认定为受到伤害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现实生活中也有个别综合性健康保险给付的保险金中存在不具有人身性质保险金给付项目。如银行卡盗刷资金等,如盗刷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相应的损失赔偿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失能收入损失险指当被保险人因遭受伤害或意外伤害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通过这样的保险得到定期收入。失能收入损失险所提供的保险金,不一定能完全补偿被保险人因伤残而遭到的收入损失,但毕竟是对收入损失的补偿,实质为一方应得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收入的替代。因此,其也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人寿保险

定期人寿保险的特征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未死亡,保险公司则无需支付保险金也不返还保险费。 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由于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必然的,因而终身保险的保险金最终必然要支付给受益人。由于终身保险保险期长,故其费率高于定期保险,并有储蓄的功能。 生存保险则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生存到保险期满时才能够领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则不能主张收回保险金,也不能收回已交保险费。 生死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里死亡,受益人领取约定的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期满,则投保人领取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对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归属产生争议时,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探求当事人指定特定受益人的真意。 一般而言,如果被保险人将其指定的特定人作为其死亡保险金受益人,该受益人大多与其有血缘、亲缘等某种特殊情感联系。相应地,该受益人因此获得的死亡保险金是基于其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某种人身关系。由于上述保险类型都存在储蓄性,也即生存到一定年龄,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一般都大于收取的保险费,故均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相应地,生存到一定年龄后所取得的保险金都可作为投资收益,由于该收益的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中,保险金的功能主要是为补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财产损失。而保险标的的归属则一般确定了保险金的归属。也即,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保险标的本身归夫妻一方所有,则相应的保险金也归夫妻一方所有。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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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视角下的保险执行与保险金分割 https://www.helenjia.com/item/3154.html
2018-05-02 12:31:33 转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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