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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的质押融资业务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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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依法拥有的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的担保措施,当债务人到期无法偿付债务时,通过质押品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品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融资业务的核心要件包括质押品、债务人、债权人、质押登记。信托产品质押融资业务中,质押品对应的就是信托受益权,债务人是信托受益人(即信托受益权权属所有者),债权人可以是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质押登记机构、信托受益权登记结算机构。  

(二)参与主体及作用

信托产品质押融资参与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质押登记机构,其中债务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必须在信托登记托管机构完成信托受益权登记,并将其信托受益权办理托管手续;债权人即资金融出方可以是在中国信登获得相关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质押登记机构是信托受益权登记结算机构。 (1)债务人,即出质人,债务人应当向信托受益权登记结算机构提交信托受益权质押申请,以及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配合办理相应手续。 (2)债权人,即资金融出方,应当及时按照出质人提交的质押融资申请,对质押品的价值和风险进行判定,并适当参考债务人的情况,决定是否提供质押融资,并给出相应的质押折算率和融资利率。同时,在出质人按时归还债务的情况下,及时向信托受益权登记结算机构下达解除质押指令。债权人对信托产品质押融资必须建立配套的风险监控体系,根据信托产品的特性设定必要的预警指标,在出现潜在风险事件时,及时预警,必要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追加质押品或者通过信托产品交易市场进行强行平仓,来保障该项业务的风险底线。 (3)质押登记机构,即信托受益权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押登记系统以提供便捷的电子化实时操作和可靠的押品控制;在接收到来自债务人的合法质押申请和债权人的相关文件后,及时将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设置质押标记,关闭其交易功能。在接收到来自债权人的解押指令时,及时解除相应信托受益权的质押标记,恢复信托受益权交易功能。 为保障市场的稳健运营,信托受益权登记结算机构应做好市场信息统计工作,如同类产品的平均质押率、质押规模等,对监管层进行信息报备,并对市场进行信息公示,及时披露市场运行概貌,便于对系统性风险的掌控。中国信登还应可以开发预警系统,对触发预警线的信托受益权及时向债权人做出提示,防止债权人风控系统疏漏带来的风险,及时控制局部风险防止风险积累后会带来对市场的连锁反应。  

(三)业务创新前景

信托产品质押融资业务的推出,将大大丰富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增加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价值,同时通过一定的标准化信息披露提升产品的透明度,从而对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内的信托三方主体,以及中国信登、监管层等信托利益相关者,均能带来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从信托产品本身来讲,质押融资的推出为其提供了资金流动性,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而做大信托产品的市场规模,提升信托为社会融资的服务能力。而如果对于质押融资标的建立标准化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增加信托产品的透明度,从而有助于降低信托融资的资金成本,同时有助于加强监管层对于信托产品的监控。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信托产品的信息标准化虽然会增加其运营的复杂度,但是质押融资和信息标准化带来的信托市场扩容,将极大地增加其潜在的市场价值,从而为信托公司开辟出更大更长远的发展空间。此外,信托产品质押融资为信托公司提供了新的债权融资业务机会,通过让渡资金使用权获取利息回报。 【<<返回本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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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12:37:00 转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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