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enjia.com[warning]随着国内高净值人群的爆发性增长,采用家族信托的方式来对家族财富进行传承成为越来越多财富人士的首选。而股权作为大陆富豪的主要财富形式之一,是信托财产的重要来源。那么如何在中国境内的家族信托中注入上市公司的股权呢?[/warning]
(一)家族信托的基本概念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二)境内家族信托的优势
信托制度源于英国,相应的,英美的信托法律环境也比国内更为成熟健全。有鉴于此,不少中国大陆的财富人士会选择在海外设立离岸信托。离岸信托虽然有其优势,但其劣势也非常明显。由于信托远在海外,委托人不能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进行有效的干预,无法对受托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受托人违背其忠实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无法及时阻止。在遭受损失时,委托人也将面临着高昂的追偿成本。而如果将信托设立在境内,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三)设立境内信托的借鉴
1、不转移股权
传统认为信托的设立将产生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英美信托法下一般认为受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双重所有权。[1]但我国在这方面并无类似规定。相反,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在我国《信托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此处采用了“委托给”而不是“转移给”,因此无法确定信托财产是否归受托人所有。但《信托法》第14条又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从该规定来看,受托人似乎“取得”了该信托财产,与第二条的规定有内在冲突之嫌。
2、转移股权(收益权)
(1)将委托人的家人设为受托人。
如果监管部门要求必须将股权转移给受托人,则可以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条款),将股权转让给受托人。将委托人的家人设为受托人,从而保证实际控制人的稳定。我国《信托法》第24条对受托人要求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因此,完全可以将委托人的家人设为受托人,从而与委托人构成一致行动人,不影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稳定。
(2)约定只转移股权的收益权
如果受托人是专门的信托公司,在转移股权的情况下,委托人通常不愿意放弃公司的经营权,而受托人通常也没有管理公司的相应经验,因此最好的方式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只是转移股权的收益权,而委托人依然保留投票权。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在不转移投票权的情况下单独转让股份的收益权,
(3)《信托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的提名权
双方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享有对公司高管的提名权,而由受托人以股东身份对委托人的提名进行确认。这样委托人同样实质上保留了对公司的控制权。
(4)设立SPV实现信托目的
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立SPV的方式来达到上述目的,通过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该一人公司100%持有拟设立信托的上市公司股份。此时可以在一人公司的公司章程中约定,该公司1%的股份享有一人公司100%的投票权。而将其他99%的一人公司的股份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此时,委托人只持有一人公司1%的股份,但仍然享有100%的投票权,从而对上市公司仍然形成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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