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enjia.com[warning]目前,很多财富人士存在一个认识误区:我现在还很年轻,家庭事业一切安好,不急于现在就设家族信托,等以后需要时再设也来得及。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warning]
(一)再早不算早——家族信托应当及早设立
风险随时可能会降临,留给财富人士进行家族信托安排的时间并不多。所谓风险,是指危害事件发生与否及损害程度的不确定性。
2003年,海鑫钢铁创始人李海仓被枪杀身亡、2016年上海冠生园的前董事长兼总经理翁懋在旅游时被猴子蹬掉的石头砸中脑部身亡,这样令人唏嘘的意外体现了生命的脆弱和人生的无常。除了这样的意外事故,还有交通事故、突发性疾病、经营风险、债务风险、法律风险等等,由于财富人士比工薪阶层面临着更多的经营活动和利益纷争,因此所面临的风险也就更大、更复杂。那种想要等到“条件成熟”的时候再设立家族信托的想法是一种冒险,因为“条件成熟”的那一天也许永远不会来到,而风险却随时可能发生,家族信托的保障之墙越早构筑越好。急时来不及——紧急情况下设立的家族信托危机四伏。
(二)家族信托的设立需要足够的时间
家族信托的设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经历理清确定信托目的、设计信托方案、制作信托文件以及交付信托财产等诸多环节,危机来临时再设立家族信托常常是来不及的。
首先,家族信托方案的设计需要时间。财富人士的个人、家族情况和需求总是千差万别,家族信托是针对财富人士的不同需求而量身定制的一种财富管理工具。其次,信托文件的制作签署需要时间。信托文件是家族信托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涉及信托目的的确定、信托事务的管理、信托利益的分配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诸多事项,百年规划系于一纸文书,其严谨性、科学性的要求极高。再次,信托财产的交付需要时间。我国《信托法》将信托财产权的合法转移作为信托有效设立的前提条件,很多信托财产的转移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一旦情况紧急,信托财产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转移登记,家族信托将无法生效。
(三)紧急情况下设立的家族信托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大大增加
所谓的“紧急情况”,往往是财富人士面临重大疾病、财务危机、家庭战争、法律追责等非正常情形,这种情形下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来进行财产安排,很难保证信托目的完全合法合规、程序正当完备并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诸多信托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合同法》也有关于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具体规定,另外《婚姻法》、《破产法》和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也同样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若干情形。
毫无疑问,家族信托应当受到上述法律的全面规制,而上述所谓的“紧急情况”,有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信托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之一,因此,要在“紧急情况”下设立一个合法、有效、安全的家族信托,很可能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另外,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一般为5年,这也就意味着,即便家族信托存在一定的可撤销情形,但是在信托成立后的5年内如果没有人请求撤销,那么以后将不可撤销。由此可见,在合适的时间点提前设立家族信托本身就能在时间上隔离撤销风险。
(四)紧急情况下设立的家族信托更容易受到挑战
紧急情况下设立的家族信托,先天上就存在着更高的风险,即便信托目的再正当,信托文件再完善,信托利益再公平,也总会有一些认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或者一些别有居心的人想要挑战信托,因为“紧急情况”本身就是挑战信托效力的一项最有效的法律武器。比如由于梅艳芳重病,梅母的诉讼理由就是梅艳芳因重病已经“意识糊涂”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经营困难,债务缠身等“紧急情况”本身就是可撤销的情形之一。
家族信托是一项需要精心设计的久远安排,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是一种对自己负责、对家族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而江心补漏、亡羊补牢的做法很多时候会付出惨重的代价,“时间不多了”,趁光阴大好,及早通过家族信托来规划您的家族财富吧!
【<<返回本专题】趁早设立家族信托防范风险!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8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