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enjia.com[warning]在财富传承中,家族信托的形式虽然近年来也正在国内兴起,尤其得到许多民营中小企业家的青睐,但从其信托运作模式的普遍信任机制及与之适应的政策法规完善程度来看,仍有很长的路要走。[/warning]
(一)信任机制还有待建设
能够解决财富安全保障、财富传承的家族信托正在成为高净值人群关注的财富管理工具之一。但很多人认为家族信托至多只是一种产品,并不标准化。不少机构是考虑投资,不是资产保全、不是财富传承。
传统的融资类信托产品方面,因宏观经济增速下滑、企业不断降低杠杆、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资下降导致融资需求出现一定下滑,同时信托项目的兑付风险逐渐暴露,过去两年里信托行业增长的“高速列车”开始放缓,投资人面对高收益的融资类信托产品时表现得更加理性了。贝恩公司发布的《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个人直接持有的融资类信托产品余额年均复合增速从2010年~2012年的约60%下降到约40%。
按照海外的一般运作形式,家族信托客户须将资产交给信托公司打理,一旦交给信托公司后,资产的所有权即不归其本人,而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约定支配,资产的收益权则可根据其意愿指定受益人取得。但在中国,缺少契约文化的现实阻碍了富人们对家族信托的信任,特别是民营企业家背景的高净值客户对家族信托尤其是对其中的“财产权剥离”很没把握,不敢放手也不愿放手。
全面的家族信托管理理念薄弱,对家族信托高端客户的投资者教育有待加强。信托的基础为信任,信任的前提是“充分了解”。当我们面对客户的时候,互相信任的机制是非常关键的,其实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是跟客户的交流、如何建立新的机制。

不少专业内人士诟病家族信托的局面没有打开一定程度是因为国内目前的相关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判例尚不健全。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受限于一些政策法规。
首先,财产登记转移等配套制度不够完善。根据《信托法》,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包括房地产、艺术品、游艇等实物资产,原则上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但在实际中,由于涉及信托财产的登记、转移等配套制度不完善,特别是对于信托财产的非交易性过户登记存在一定操作障碍,目前国内信托业务主要为资金信托业务,很多投资领域也受到限制,这为开展家族信托带来了障碍。
其次,中国现行税收制度尚未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特点设计专门的税收制度,从而在涉及信托的营业额,获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房产转让的房产税,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增值税等征收方面产生了大量的重复征税现象,这些税收大大降低了个人资产大部分为股权、房产等非现金持有的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的热情,而且中国不动产和股权过户税负偏高更是给推动家族信托设置了不少的障碍。
另外,在国外,人们通过家族信托托管家族企业股权等金融资产,实现传承。但在中国,由于《信托法》未就股权资产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家族信托采用信托持股的构架,将无法对企业所有权、管理权以及分红权的清晰划分提供法律依据,一旦发生委托人死亡等突发事件,如何确定企业的管理者将成为复杂难题,缺乏明确出路。
同时,监管细则也束缚家族信托业务开展。如关联交易逐笔事前报备问题。由于家族信托涉及大量资产配置业务操作,都属于监管部门认定的“关联交易”,因此需要逐笔上报,降低了投资的时间效率。合同报备和信息披露与客户隐私需求冲突,由此导致的个人财富等隐私信息的曝光风险可能导致大量优质高净值客户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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