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enjia.com[warning]我国的信托行业曾经经历过六次大的行业整顿,风险频发是信托行业几经兴废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一家信托公司而言,风险管理是永恒的主题,也是永恒的难题。随着市场、客户和产品的交织变化,风险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也需要不断提升。总而言之,风险控制在信托业是非常关键的。这里介绍一下信托公司化解信托风险的常用措施。[/warning]
变更信托项目期限
如果信托公司提前发现信托项目存在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未来出现违约,或者交易对手违反了信托合同相关条款,信托公司可以在信托项目尚未到期的时候就终止信托项目。对于债权融资,信托计划制定分步放款和部分还款制度,监管交易对手资金运用,对于股权投资项目,信托公司还会派驻董事会成员参与被投资企业重大决策,因此有充分的机会发现风险。
如果信托公司未能及时发现项目风险,或者是信托计划募资金投向金融市场,但是到期存在浮亏,那么信托公司在取得委托人同意后,也可以延长信托项目的期限,一般为6至12个月。延长期限的条件是基础资产本身不存在重大贬值风险,只是短期内出现减值或流动性不足,预计未来仍能取得良好收益。投资者可以给予融资方更多时间筹措资金;如果是投向金融市场,在股市和债市的周期波动中,浮亏很可能在未来变为浮盈。
还有一种措施与延长信托项目期限效果相似,即成立一个新的信托计划给原先的融资方再融资,相当于借新债还旧债。但这同样需要信托公司确信融资人基本面好转,未来能够偿还信托贷款。
变更项目期限一般不需要处理抵押物,不涉及第三方机构,流程最为简单,资金回收时间相对确定,是信托公司通常采用的方式。此外,这样做可以在风险还没有完全暴露的情况下避免损失扩大化,或是“用时间换空间”消化风险,产生的舆论影响较小。
寻找第三方接盘
如果难以通过变更期限或者置换资金兑付,其次的选择是寻找第三方机构收购信托债权,将所得现金支付给投资者。在信托计划兑付后,风险并未彻底消除,只是转移到接盘方。资产管理公司在信托计划到期当日进行收购的交割,投资者兑付首先可以得到保障;资产管理公司擅长于处置不良资产,能够从中获益;信托公司也不必用自有资金兑付。可以说,这是一个三方都乐于接受的结果。
第二还款来源
第二还款来源是指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或者对抵押物和质押物变现,仍属于信托计划约定的还款方式之一。只有在基础资产实在无法实现兑付的情况下,第二还款来源才能启动。
相比于前面两种措施,通过第二还款来源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
首先,处置风险所需的时间取决于司法流程。由于具备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财产所在地法院,或是被申请企业所在地法院,时间并不可控。
其次,在担保物所有权划转之后,最终兑付还取决于变现的难易程度。如果信托计划以不动产、艺术品、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债权资产作为抵押、质押物时就会出现变现难的情况。
自有资金兑付
用自有资金兑付对于大多数信托公司来说难以承受。信托项目规模往往在2亿-3亿元,部分项目高达数十亿元,而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大多在十几亿元,兑付后意味着巨大的资本损失。但这也是前述方法都难以实现时最后的选择。央行在《2014年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出,要逐步打破各类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树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投资者万不可因为过往信托风险都由信托公司化解,而丢失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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