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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如何防范信托风险?这里有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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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由于目前信托收益率一般都在4%--5%,远远高于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且在证券市场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这样的收益率对投资者还是颇有吸引力的。但是,信托计划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且信托公司的经营缺少相应的规范,使得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实际上要远远大于买股票的风险。而且由于信托产品份额和金额的限制,决定了信托投资者一般不是中小投资者,一旦发生损失,数额较大。所以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风险一定要有理性的认识,同时更要学会防范风险。[/warning]

投资者应选择有较好口碑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

《暂行办法》出台前,投资者缺少了解信托公司的渠道,而《暂行办法》出台后,信托公司必须依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公开披露公司的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同时投资公司的董事会要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查阅上述报告了解信托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治理情况、风险状况等。对于财务不佳、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风险较高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宜购买。 法律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但投资者要想举证证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存在的违约和失职行为,客观上还是非常困难的。在出现风险时,与其将希望寄托在追究信托公司的失职上,还不如选择一家实力较强,具有丰富经验的信托公司。

投资者应重点关注拟与信托公司签署的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确定投资者与信托公司权利义务的唯一书面文件,投资者一定要仔细阅读。笔者就曾经遇到过投资者直到信托计划出了问题才开始研读信托合同的情况。在签署合同前,投资者应该考虑信托项目的收益达到信托公司承诺收益的可能性。如果信托公司承诺收益的可能性到期实现较小的话,这样的信托产品风险较高,即使到期能够实现信托收益,也很有可能不是来源于信托项目本身,而是保证人或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资产支付的。

投资者应了解风险控制措施

应仔细查看信托计划的配套合同中对风险控制措施的约定,优先选择有实物资产担保的项目。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房屋、上市公司股票等实物担保与应收账款质押、收费权质押等措施相比,更安全有效,变现也更快捷。此外,抵押物估值如何,抵押率如何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抵押率越低,相同价值的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越小,投资者的风险也就越小。 此外,还要关注信托计划享有的是否为第一顺位抵押权,如果不是第一顺位抵押权,排在前顺位的抵押权人何时注销抵押权,担保金额多少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对于保证担保,则需要重点关注提供担保的公司及个人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主体的偿债能力较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强,而自然人的担保,由于难以掌握其财产状况,实践中向其追究担保责任存在一定的困难。

投资者应关注信息披露

根据相关要求,信托公司应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融资方、担保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时,信托公司应向投资者做出紧急披露,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投资者在购买了信托产品后,不能一劳永逸,应及时关注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在出现或可能出现问题的时候,及时与信托公司沟通。投资者的压力是信托公司勤勉尽责、处理好信托事务的最大动力。 信托计划一旦成立后,投资者几乎处于对信托财产的失控状态,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可以讲是一无所知。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投资者应该与信托公司就信托财产的审计事宜、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进行明确约定,要求信托公司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指定的人选披露信托财产的最新情况,并且定期公布信托财产的审计报告。 最后,在信托计划进行中,集合信托计划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财产有关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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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02:08:01 转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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