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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2、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两者的比较
(1)采用的募集方式不同
前者只能采取私募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而后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
(2)对募集行为的限制不同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没有上述的限制规定。
(3)投资对象的范围不同
信托计划的投资对象十分广泛,仅受到“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原则性限制;而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的投资对象只是证券市场中的各种可交易证券。
(4)监管机构不同及其它区别
信托计划分为两个阶段:即信托活动阶段和投资活动阶段,前一阶段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后一阶段如果投资证券,由中国证监会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交易、投资运作及管理等主要由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除了上述区别外,《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还可显示出诸多方面的差别,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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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区别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7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