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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种个人向境外转移资产行为,CRS后税务风险将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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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账户监管的宽松或漏洞,是境内资产非法转移的重要原因。根据央行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反洗钱新规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这些巨额资金究竟是如何出境的?存在哪些税收法律风险?

一、反洗钱新规7月1日实施

《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具体变化有二:一方面是大大降低反洗钱报告标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资金流动趋于完全透明化。另一方面,反洗钱报告的方式从人工定期上报转为5个工作日内电子方式自动上报,同时监控重点从个人现金,扩大到机构账户交易。 根据《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第九条的规定: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因此,境内高净值人士借助金融机构直接向境外保险、证券公司划转款项的行为将面临严密的监控,相关信息也会实时报送至税务机关,涉税风险凸显。

二、7种个人向境外转移资产行为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一大批高净值人士基本上完成了财富积累,基于财富保值增值、分散资产风险、避税、传承、养老、子女教育、海外移民等不同原因,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选择将资产转移到境外。转移方式主要包括: 1、“蚂蚁搬家”凑人数转移资产 由于个人每年购汇的额度只有5万美元,因此某些打算在海外置业的人通过亲戚朋友转账的方式实现大量资金的转移。这种靠人头拆分金额汇款的办法,违反了“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的要求,而且,自2017年起,外汇管理部门加强了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监控力度,购汇流程更加复杂,购汇用途监管也更严格。同时,囿于国外严格的金融监管政策,同一账户短期内多次存入资金,也存在被检查的风险。 2、地下钱庄“洗钱” 通过地下钱庄“洗钱”,是资金外流的重要方式。以人民币和外币的汇兑为例: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和汇付以间接的方式进行,而不以直接汇兑的运作手法完成,人民币不必流出境外,外汇也不必流入境内,各自分别对应循环。利用此种交易方式跨境转移资产的主体较为复杂,除了腐败分子和国企高管,还有某些企业为了避税逃税和享受外商投资优惠待遇而跨境转移其灰色资金,以及走私、贩毒等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以此转移黑钱等。 3、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 此种形式大致有五类:进口预付货款,出口延期收汇;伪造佣金及其他服务贸易项目对外付款;通过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实现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利用虚假境外贸易合同骗取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汇出境外;少报出口,多报进口等。 4、利用投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 此类资金转移的特点是资金向境外转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业正常海外投资的形式转往国外。资金性质的改变发生在境外,在境外被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采用此种手法转移资金的多为大型企业高管人员或某项具体业务的负责人员。 5、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转移资产 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目前我国对此类经常项下的个人支付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或限制。而对于各发卡机构来说,只要持卡人单次消费或提现是在信用额度内且按时还款即可,并不做累计消费或提现的限制。这就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资金境外转移提供了可乘之机。 6、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转移资产 这种方式主要采用以下步骤:第一,转移企业资产。企业管理层与境外公司通过“高进低出”或者“应收账款”等方式,将国内企业的资产掏空。第二步,销毁证据,漂白身份。 7、通过在境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 通常此类参与转移资金的特定关系人在他国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学,或者是他国居民或公民。一方面可以通过特定关系人以合法手续携带或汇出资金;另一方面,这些特定关系人利用其国外身份在当地注册企业后,以投资形式在中国开设机构,然后以关联交易等形式转移资产。

三、税收法律风险

在税收信息透明化的背景下,以往通过不合规方式将资产转移到境外的行为,将面临严峻的税法风险。 1、中国税务居民未应税资产补税风险 目前,很多中国税务居民名下的境外存量金融账户内的存款等金融资产,大都是通过借款、虚假贸易、虚假投资等途径非法离境的,并未按照中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完税,在法律上处于“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状态。2018年9月我国执行CRS后,中国税务居民境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反馈到中国税务机关时,这些未完税“收入”将面临补税等法律责任。 2、双重税收居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税收管辖权税收居民的,视为非居民,因此,对于那些已经取得他国绿卡或者护照的中国人来说,将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非税务居民身份。在此前提下,若其在中国保有金融资产,其金融账户信息将直接披露给移民国。从目前移民情况来看,这类人群数量相当可观,我国一些中高产阶级往往都是为了子女教育、海外医疗等原因选择移民,绝大一部分人在国内仍然拥有金融资产。并且,中国移民通常没有遵守美国、加拿大、英国等一些移民国的“税收居民需要披露全球资产”的税务申报制度,未如实缴纳所得税。一旦CRS实施,中国将其境内的金融资产信息提交给移民国,这类人群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金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3、偷逃税风险 近年来,借助虚假的境外贸易合同将资金转移到离岸公司,或者通过“少报出口,多报进口”等方式将资金截留在境外成为外汇管理部门打击的重点。2013年以来,人民银行、海关、商务、银监等部门大力整治此类贸易活动,例如,筛选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核查、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等。同时,此类虚假贸易活动中存在的逃税避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问题,成为税务机关查处的重点。 4、虚开发票风险 部分投资者通过虚开发票金额的方式,偷偷将资金转移出境。例如,利用中国公司向一家外国公司支付100万美元购买实际价值50万美元的机床,多出来的资金投资于伦敦、悉尼或者纽约的房地产或股票。企业涉嫌虚开发票,在增值税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税务问题。 除了上述的税收违法风险外,利用地下钱庄、虚假贸易合同转储出去的资金转移方式,还存在着巨大的操作风险,同时,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风险也随着信息交换的开展逐渐凸显。 【<<返回本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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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2 15:13:33 转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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