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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2014 年 2 月 13 日,OECD 发布了 《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以下简称《AEOI标准》)。该标准旨在将税收信息透明度的国际标准从应请求的信息交换升级为自动信息交换。[/warning]
一、什么是《AEOI标准》
自动信息交换(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AEOI)是指所得来源国系统、定期、大批量地向纳税人居民国提供纳税人的相关所得或资产信息(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薪金、养老金的信息等)。AEOI在双边范围内的实施首先需要缔约国双方的金融机构依照各自的国内法就其客户信息向税务当局履行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然后再由双方税务当局依照国际条约履行AEOI 义务。AEOI多边化的实现则需要国际社会通过协商确定各国金融机构履行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的共同标准。从而推出了《AEOI标准》。
二、促成《AEOI标准》出台的多方因素
- 国际法基础逐步夯实。
- 欧盟和美国的示范作用
- 国际政治力量的推动。
三、《AEOI标准》主要内容:
(一)《AEOI 标准》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 :
一是明确各税收辖区内金融机构所应遵守的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共同标准(简称为“共同报告标准”,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 CRS 是 《AEOI 标准》的核心内容,它需要各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来实施
二是发布了《税务当局有关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双边协定范本》(简 称为“税务当局协定范本,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Model CAA)。Model CAA则可借助现有的税收信息自动交换国际法框架来实施。
(二)CRS作为《AEOI 标准》的核心,主要从三个维度规定了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
1、应履行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e, RFI)的范围。
RFI 是指按照CRS执行提交税收辖区内居民相关信息的金融机构,或在该税收辖区设有分支机构的非居民金融机构,包括托管机构、储蓄机构、投资 实体以及特定保险公司。CRS 同时规定了免除调查与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范围,一般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 织、中央银行、公益性养老基金、特定范围的集合投资工具、依国内法免 除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但与CRS 目的严重违背的除外),等等。
2、应被调查和报告的账户持有人(Reportable Person, RP)的范围。
RP 一般指具有参与执行 CRS 的税收辖区居民身份的自然人(包括留有遗产的死者)和实体; 对于合伙、有限合伙或其他没有纳税居民身份的类似实体,只要它们的实际管理机构位于该税收辖区内,也应当被认定为 RP。为了防止个人纳税人利用中间实体躲避 RFI 的调查, CRS 规定了“透视原则”,即要求 RP 透过中间公司(导管公司或空壳 公司)找到实际控制人。如果实际控制人属于 RP 的范围,那么中间公司是否属于RP的范围就变得无关紧要。
3、应被调查和报告的金融账户信息范围。
RFI 一般应对 RP 持有的下列账户信息履行调查与报告义务 :
(1)RP 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居民国、税务信息代码、出生日期与出生地、账户号等等
(2)相关财政年度末或关闭账户时的账户余额或现金价值 ;
(3)相关财政年度 内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或来源于账 户资产的其他所得总额;
(4)RFI 作为保管人、经纪人、信托受托人或账户持有人的代理人经营相关财产,在相关财政年度内该账户收支后的总收入 ;
(5)储蓄账户在相关财政年度内 收支后的利息总额。②从账户类型来 看,CRS 涵盖了储蓄账户、托管账户、 股权和债权账户、特定保险产品和集 合投资工具等多种类型的投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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