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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简单明了的说,我国发布《管理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行为,旨在将国际通用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warning]
一、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比较复杂,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直接判定,因此需要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自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并承担因未遵守规定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管理办法》采用的是税收居民概念,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
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
而税收概念上的非居民,则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
《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再说一次,仅仅只是增加了一个声明自己的税收居民或者非居民身份的程序,只需在开户申请书或声明文件上用笔勾选一下即可,很简单。
二、社会公众开设账户
《管理办法》落地后,自2017年7月1日起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部分个人和机构需要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如果上述个人和机构前期已经在该金融机构设立了账户,则2017年7月1日后再次开设新账户时,无需声明税收居民身份。而对2017年7月1日之前已经开立的账户,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不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税收居民身份的证明,只有当其根据留存资料无法确认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之时,才会要求作为账户持有人的个人和机构配合提供材料。中国税务居民只需声明为“中国税务居民”即可,而非居民和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
《管理办法》并不会产生实质的税收后果,它仅仅是CRS下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我国区域立法的完善,而信息自动交换仅仅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交换的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税务机关可以针对性地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进行稽查等相应后续管理措施。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不会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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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的影响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5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