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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FATCA和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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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ATCA与CRS的关系

最早在这个星球上想做信息交换的国家,其实是美国,美国在2010年就开始推行信息交换原则,就是他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台湾人给他翻译成肥猫法案。美国推得很辛苦,但是很有成效,比如说美国一开始找到瑞士,瑞士就把所有的美国人的存款信息都披露给美国,帮助美国征得了大量的税款,于是美国就要求所有市面上的国家都跟他签订信息交换规则。美国做的很好,OECD成员国也开始效仿。  

二、FATCA如何形成的?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爆了全球金融危机,在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美国的财政收支面临巨大的矛盾和压力:一方面是国际逃税行为导致大量税源流失海外,政府债台高筑;另一方面,政府应对金融危机,复苏和发展经济的政策需要财政收入的支持。在内忧外患的困境下,美国开始反思,并把强化美国公民和居民的海外资产及收入的税收管理纳入讨论日程。经过多次研究,2009 年10 月FATCA 最终形成,并于同年 12 月进行修订,2010年3月其作为《奖励雇佣恢复就业法案》 (Hiring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简称HIRE)的一部分被通过。FATCA法案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自动申报信息和惩罚性预提税,是否征收惩罚性预提税是根据自动申报信息要求的实现情况而定的。 具体而言,FATCA规定外国金融机构(FFI)和外国非金融机构(NFFI)承担信息申报的义务,如果其未履行信息申报义务,则任何来源于美国的可预提款项 (Withholdable Payments)将被征收30%的预提税。  

三、FATCA与CRS的比较

信息交换模式 CRS是基于完全互惠模式的自动信息交换。而FATCA法案的信息交换则包括两种合作模式,一是由缔约国政府承诺向其金融机构搜集信息并自动移交给美国国家收入局(IRS);二是要求缔约国的金融机构直接向IRS报告美国纳税人的账户信息。缔约国应当保证其金融机构与美国签订合作协议。FATCA法案要求全球金融机构与美国税务机关签订合作协议,规定海外金融机构需建立合规机制,对其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展开尽职调查,辨别并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国账户(包括自然人账户以及美国纳税人持有比例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美国纳税人的姓名、地址、纳税识别号、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账户总收入与总付款金额。此种交换模式没有在缔约国政府之间建立自动信息交换平台,由于不涉及政府之间的报告义务,因此无法实现互惠模式。 调查对象的不同标准 CRS以税收居民与非税收居民界定调查对象,居民概念更易与现有税收条约接轨;而FATCA法案规定,若美国纳税人个人或机构持有的海外金融资产总价值达到一定标准,该纳税人将有义务向美国税务机关进行资产申报。其调查对象的基础是美国公民和居民,显然后者的范围更广。CRS规定了统一的执行标准 CRS规定了统一的执行标准 CRS 对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作了统一规定,同意采纳CRS的各税收管辖区无需再就 AEOI 的执行标准逐一进行双边谈判。这种单一标准的优势就在于程序简化、高效和管理成本低。而 FATCA 作为美国国内法案,其执行必须通过美国逐一与各国谈签 IGAs 才能实现,且不同 IGAs 的 AEOI 执行标准也未必一致。 保证实施的方式 CRS 没有采纳FATCA的惩罚性预提税来保证实施,G20委托“OECD 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全球论坛”( 以下简称“全球论坛”)来监督和评审CRS的执行情况。2009年,重组后的“全球论坛”设立了同行评审机制(Peer Review Process),旨在敦促和帮助成员方有效执行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的国际标准。目前,已有122个成员的“全球论坛”将继续敦促和帮助成员方有效执行CRS。 对账户的处理 考虑到金融机构在开户之后补充调查客户信息比在开户时获取客户信息更为困难和耗费管理成本, 因此 CRS并不要求RFI对先前存在的账户持有人的税务代码和出生日期履行调查与报告义务。而FATCA 没有对先前账户进行优待处理,只在账户价值很低和金融机构积极履行尽职调查和报告义务的条件下才会考虑提供一些减轻金融机构遵从成本的简化程序。 【<<返回本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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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2 15:14:07 转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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