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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流用地减征土地使用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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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解读物流用地减征土地使用税》(上)。

享受减税优惠用地适用范围

  财税〔2017〕33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减税的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可见,不仅只有库区内的仓储设施用地可以享受减税,物流作业的配套设施用地也可以享受。   但是,即使是符合本项减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物流企业,其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项减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另,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即使部分条件与前述条件相符,也不属于本项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税备案手续及风险提示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备案类减免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可以直接减征。   因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此项优惠不需税务机关审批,但是应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纳税人须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在填报有关表证单书时,2017年起的“减免性质代码”栏目填写“10019906”;“减免项目名称”栏目填写“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将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将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别提示

  享受本项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注意涉税风险。纳税人应对所报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只对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解读物流用地减征土地使用税(下)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098.html
2018-04-13 12:27:43 转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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