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enjia.com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该项优惠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推行的“1+4+6”系列减税政策中的6项延续减税政策之一。
减轻税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物流是指经济活动中涉及实体流动的物质资料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收派以及物流信息管理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该税种的原意是为了保证对土地调控政策的协调一致,保护土地资源,促进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由于经营模式所致,大宗商品物流用地面积很大,所承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较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物流业的发展。
本次减税政策的延续,作为国家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无疑是物流业的重大利好。 对减轻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盈利能力将有积极作用。进而对优化流通结构、节省交易成本有明显促进作用,将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增效,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减税对象、幅度及执行时间
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不分自用和出租均可以享受本项减税优惠。减税幅度为所属土地等级现行适用税额标准的50%,即减半征收。减税政策执行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期3年。
由于本次财税〔2017〕33号文件规定的减税政策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所规定减税政策的延续,而财税〔2015〕98号文件所规定的减税政策,其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因此,符合本项减税政策的纳税人,在财税〔2017〕33号文件发布之前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其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享受减税优惠应符合的条件
一、享受此项减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有限制:限于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仓储指通过仓库对商品与物品的储存与保管,是连接生产、供应、销售的中转站,属于营改增的物流辅助服务之一。货物运输,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二、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特定范围:财税〔2017〕33号文件限定享受减税优惠的大宗商品是与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有关的大宗商品。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三、仓储设施总占地面积是与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的另一要素。作为适用该项减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要求该块土地上的设施必须是主要用于前述特定大宗商品仓储的设施,同一仓储设施总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以上。低于该标准的,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能享受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四、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解读物流用地减征土地使用税》(下)将为你继续解读。
解读物流用地减征土地使用税(上)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0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