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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点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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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给大家提供一些税务政策的解读,深入认识到税务才能更好的进行税务筹划。

明确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具体政策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在现行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主要内容包括:(一)细化人员人工费用口径。其中一是适当拓宽外聘研发人员范围;二是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二)细化直接投入费用口径。为方便纳税人操作,公告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三)细化折旧费用口径。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四)细化无形资产摊销口径。公告明确了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归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五)明确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口径。(六)细化其他相关费用口径。(七)明确其他政策口径。其中一是明确取得的政府补助后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口径;二是明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的时点;三是明确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四是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五是明确委托研发加计扣除口径。   政策点评: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税总局制订了上述公告。按照此次公告的政策精神,在执行时间上,上述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本着保护纳税人权益、降低税务风险的考虑,明确对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均不再调整。由于本公告放宽了部分政策口径,本着有利追溯的原则,对企业涉及追溯享受情形的,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也适用本公告。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围至全国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点评:政策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值得注意的是,享受减按15%税率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继续执行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个税优惠政策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点评: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股票取得转让差价免征所得税自沪港通开通之后就已开始实施,其与财政部于2016年12月发布的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税政策如出一辙,且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等构成了支持沪港通和深港通顺利推进的完整的优惠财税支持体系。此次延长税收优惠,主要考虑沪港通尚处于启动试点阶段,为吸引内地个人赴港投资,推动沪港通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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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12:27:42 转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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