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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注意有这4种法律后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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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值得注意的另外两点法律后果分析,大家值得关注下。

三、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以定性为偷税

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上述任一情形,但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四、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因此,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但不需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附:相关法律文件 《刑法》 《发票管理办法》 《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注意有这4种法律后果!(下) https://www.helenjia.com/item/1874.html
2018-04-12 04:50:10 转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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