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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注意有这4种法律后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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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整治税收环境,加大对虚开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国税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其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对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显得有失公平。因此,随后颁布的《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明确界定了“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文结合关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相关法律文件,针对实践中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多种情形,按照不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区分。

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实际经营业务情况,是指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实际发生的经营业务活动,包括双方之间发生的商品货物买卖、劳务的提供与接受以及具体发生的商品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金额及劳务内容等。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发票记载的内容与上述实际发生的内容不一致,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既可以认定为虚开发票。 在实践中,若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受票方与开票方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受票方直接从开票方取得发票,或者通过第三方取得开票方开具的发票,无论是否支付“开票费”,通常认定为虚开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情形,按照虚开发票定性处理。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利用该发票抵扣了税款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均按照偷税定性处理。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税务机关有证据认定受票方属于偷税的,受票方应按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 在此先给大家提了两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注意有这4种法律后果!》(下),敬请关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注意有这4种法律后果!(上) https://www.helenjia.com/item/1871.html
2018-04-12 04:50:10 转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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