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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号公告提到的新政7月1日施行,也就是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期限,与以往相比多了180天,也是第三次改变,大大缓冲增值专票认证抵扣紧迫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第十条以及以前的相应规定,实行期限管理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主要包括三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一、抵扣的确认方式
扣税凭证的不同,抵扣确认的方式不同,分别为两种:
一是适用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当前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传统的认证方式(目前多数已经采用通过纳税人发票应用端通过远程认证方式进行,对于发票量不大的少数纳税人也有仍然到税局自助认证设备上进行认证),另一种是勾选确认方式(具体方法是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二是适用于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主要是采用单独的信息采集系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这一具体操作方法目前保持不变。
因此,就扣税凭证的扣税要求来说,纳税人必须在取得这三种扣税凭证后,必须采用认证或确认及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的方法,进行操作并依照规定通过校验确认,方可进行依法抵扣。
二、抵扣期限的规定
执行日期:自2017年7月1日起,三种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实行新政策,但是新政后存在依据
开具日期不同,实行“分水岭”政策。执行延长至360天期限的是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三种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认证、确认或者报送的期限为180天。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历史(90-180-360)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中明确规定:
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明确规:
自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明确规: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
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部分增值税凭证认证期限要延长啦! https://www.helenjia.com/item/18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