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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税负地区控股公司面临的风险——受益所有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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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避税地的控股公司比较少与外界打交道,只在当地享受比较低的税率,甚至零税率。而低税负地区控股公司与避税地相比最大的优势是:其能够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具体体现在:股权转让所得(资本利得)、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 而低税率国家设立控股公司最担心的是,他们的税收协定优惠被来源地国否认。 因为来源地国一般会有受益所有人规则来限制滥用税收协定优惠。下面就分析一下受益所有人规则:

一、什么是“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二、怎样判定“受益所有人”

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一)12个月内发放大量股息红利60%以上——控股公司没钱 (二)控股公司没有经营活动 (三)控股公司规模小 (四)控股公司对钱没有掌控权 (五)控股公司所在国税率低 (六)控股公司借了钱之后再借给来源地国公司 (七)控股公司获得特许权之后再许可给来源地国公司 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通过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应将申请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总结

受益所有人规则限制的是: 控股公司没有人、没有留下钱、充当中介功能(借钱、特许权),那么很有可能将该控股公司视为非受益所有人 也就是说,如果在低税负的当地(新加坡、香港)最后没有留下钱,很有可能被美国或中国认为是滥用税收协定,无法使用税收优惠.      
低税负地区控股公司面临的风险——受益所有人规则 https://www.helenjia.com/item/1673.html
2018-04-09 14:19:10 转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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