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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三大误区:
误区1: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调整以前年度的研发费用。
要点解析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其实政策是简化了日常操作,通过“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这种办法让政策更接地气。
误区2: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要点解析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七、其他事项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至于政策为什么单独对于研发失败的活动做出特殊说明,可能因为实务中税企双方,存在片面的理解。比如存在一些说法:“政策没有写研发失败的活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所以不能享受”,那么总局可能也知道现实中这些片面对政策理解,不得不单独做出说明。否则简单想一下,世上的事情,哪有只需成功不许失败呢?
误区3: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只要有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没有分配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要点解析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三、折旧费用,(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自身需要建立相关的制度,并建立与制度匹配的表单记录,用来记录设备、仪器、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同时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进行合理的分配。只有这样操作,企业享受这个政策才能没有风险。
相信你看完这些,能够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你存在这些误区吗? https://www.helenjia.com/item/15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