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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小故事让你更好理解信托起源#
  近些年来,我国信托业发展迅速,已成为继银行、保险、证券后的第四大金融产业,然而,关于信托(Trust),很多人对它并不是很了解。下面通过对信托起源的介绍,带大家了解其原始的面貌。  

一、信托行为和信托概念的出现

最古老的信托行为,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多年前,由古埃及人的“遗嘱托孤”开始。当时男性设立遗嘱,让他的妻子继承自己的遗产,并为儿女指定监护人,这种以遗嘱方式委托他人处理财产并使继子女受益的做法,是现今发现的一种最早的信托行为。但那时,并没有信托的概念。 那“信托”这个概念是什么时候产生的呢?直到罗马帝国末期,才由国王奥格斯德士创于《罗马法》 (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总称)中,才有了“信托”这个概念。《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罗马法》创立的遗产信托,逐渐成为一种通行的制度。但此时的信托完全是一种无偿的民事信托,并不具有经济上的意义,还没有形成一种有目的的事业经营,其信托财产主要是实物、土地。  

二、近代意义上的信托——民事信托

现代世界各国信托法均直接或间接地源于英国的信托法,英国信托法制则起源于英国人创立的“尤斯USE”制度,也称“用益设计”,“尤斯USE”制度是英国宗教团体和封建主之间矛盾斗争的产物,而此时的信托一般是一种无偿的民事信托。 11世纪的英国人民,宗教信仰特别浓厚,教徒们受教会的“活着多捐献,死后上天堂”教义的影响,有死后将土地捐赠给教会等宗教团体的习惯,于是教会就占有了越来越多的土地,并且按当时英国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永久免税,并且还可永久占有土地,而这严重侵犯了君王的利益。于是在13世纪末,英王亨利三世于颁布了《没收条例》,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否则一律没收。而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是教徒,为了对付《没收条例》,他们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而新创“USE”制度。“USE”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转让,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然后让第三者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就叫做“替教会管理或使用土地”。 此外,1540年以前,英国普通法严格规定长子继承制,禁止公民间的土地遗赠。于是,人们又利用“USE”,在生前将土地转让于他人,嘱托受让人先为自己的利益管理土地,与自己死后继续由受让人管理土地,但应将管理土地所产生的利益交由你约定的长子之外的其他人。由此,规避了长子继承制,产生了与实际继承土地一样的效果。 还有个故事是,骑士在出征之前,担心如果自己在战场上牺牲,身后的妻儿无法得到保障,为了让财产免遭恶人侵夺,骑士把自己的土地增给教会,由教会拥有并管理土地,产生的收益则是骑士制定的受益人。 由于英国封建制度衰落及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到了17世纪,“USE”制终于为国家所承认,而发展为信托。到19世纪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近代民事信托制度。  

三、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商事信托

现代意义上信托指的是商事信托,不同于民事信托这种无偿的信托性质,商事信托一般是有偿信托。现代信托业的形成要归功于美国的推进。美国独立战争后,资本主义经济在美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信托业的发展。信托业在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美国开始从英国引进民事信托。英国的信托是以个人之间的信托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而美国则一开始就把信托作为一种事业经营,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的经营起来。虽然最初信托业务是为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期间及其之后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的需要开办的,但很快随着欧洲的移民在美国殖民活动以及对美国的开发,这种狭隘的民事信托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促使资本的集中,源于荷兰的股份公司制度在美国得到充分的发展。股份公司的发展使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大量涌现,社会财富由土地、商品等实物形态向有价形态转化,这就需要有办理集资、经营和代理各种有价证券的专门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信托公司便应运而生。这一时期美国逐渐成立了保险业务、金融信托业务兼营的信托公司和专业信托公司。美国最早(比英国早几十年)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为现代金融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按照信托的目的划分,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民事信托:受托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承诺信托并管理信托财产的行为,其设立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资格义务的标准低于商事信托的受托人。 商事信托:受托人以营利为目的,承诺信托并管理信托财产的行为,设立商事信托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商事信托在设立、存续及终止各环节受到严厉的行政权力监管,受托人资格与义务有较高的要求。 我国于2001年10月1日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我国引入信托制度主要用于商事领域,民事信托在国内尚未得到很好地发展,现有的信托立法以规范商事信托为初衷,未顾及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在设立制度、监管制度及受托人资格与义务上的区别。 【<<返回本专题】

这些小故事让你更好理解信托起源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936.html
2018-04-27 17:34:52 转发链接
#信托的起源和发展这些事儿(二)#
接下来着重从现代信托以及国内的发展入手分析。

三、现代信托

虽然英国是近代信托业的发源地,但从近代信托到现代信托的演化,从民事信托到金融信托的发展却完成于资本主义的后起之秀——美国。 在美国,信托由个人承办演变为由法人承办,并做商事经营,比英国还早。1822年,美国的“农民火灾保险及借款公司”开始兼营以动产和不动产为对象的信托业务,后该公司更名为“农民放款信托公司”,这是美国第一家信托公司,也是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所以说,美国最早(比英国早几十年)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为现代金融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 美国南北战争后,急需资金用于恢复建设,信托作为筹措资金的有效手段,取得了异常迅猛的发展。 二战后,信托业获得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和开拓空间。现在,在美国,信托观念深入人心,金融信托已经成为美国商业银行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美国的信托机构主要由商业银行的信托部承办,专业的信托公司很少。全美1.5万家商业银行,4000多家有信托部。 日本信托业是从英国和美国传入的,1902年(明治35年),日本兴业银行首次办理信托业务,日本的信托业在吸收英美信托中的精华的同时,根据本国的具体特点创办了许多新的信托业务。1922年颁布《信托法》,1923年颁布《信托业法》,标志着日本信托业进入了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 信托起源于英国,促进了个人信托的发展;发展于美国,实现了由个人信托向营业信托的过渡;创新于日本,推动了贷款信托、财产信托等信托产品的问世。  

四、信托在中国

信托在20世纪初,1903年从日本开始传入中国,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中国信托业几经起落。 1913年,日本人在东北发起设立的大连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被认为是在中国最早出现的信托机构。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内资专业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 1936年,全国有信托公司11家,还有42家银行兼营信托业务。 新中国成立后,在改革开放之初,整个国家的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百废待兴的中国急需发展经济。为了引进外资,1979年10月,经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和批准,由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创办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集团的前身),标志着新中国信托业的恢复和国家金融体制的改革。其后,经过多次清理整顿和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信托业逐步迈入健康快速发展阶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 2006年底,信托行业经历了第六次整顿,明确了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门槛调整为100万元人民币,因为信托理财提供相对固定的收益,同时还有隐性保本承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刚性兑付),所以成为土豪们的最爱,同时信托的通道业务,让信托成为除银行之外的另一个融资平台。此后,信托规模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 2012年底,信托行业受托管理资产为7.47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为7.35万亿元,信托业超越保险成为中国金融业的第二大支柱,仅次于银行业。 信托公司是目前唯一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等三大领域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资金,利用制度优势整合相关行业最优质资源,同时灵活运用债权、股权和物权等三大投资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人收益的最大化。 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中国信托业受托管理资产规模达到23.14万亿元。在这个财富管理行业日益兴盛的时代,信托作为最灵活、最值得托付的财富管理工具,越发显示出她独有的风采与智慧。  

五、总结

一、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促进了个人信托的发展;发展于美国,实现了由个人信托向营业信托的过渡;创新于日本,推动了贷款信托、财产信托等信托产品的问世。 二、在罗马、在英国,信托制度的是为了解决财产权的转移而出现的,而在中国,信托制度是为了融资而引进的,这是现在国内信托一直只有理财功能的原因。现在,随着财富传承需求的产生和增多,国内信托也正在回归本源。 【<<返回本专题】        

信托的起源和发展这些事儿(二)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934.html
2018-04-27 17:34:52 转发链接
#信托的起源和发展这些事儿(一)#
在发达国家,信托是名门望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重要方式,但在国内,好像说到信托,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高大上的土豪理财,这是为什么呢?这要从信托的起源和在国内的发展说起。

一、信托是如何演变而来的?

1、原始信托行为

一般认为,原始的信托行为发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据最早的文字记载,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下遗嘱,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子女为受益人,并为子女指定监护人,还设有立遗嘱的见证人。 其实, 4000年前古埃及人的这种作法,称为遗嘱似乎更为合适。但从现代信托架构的角度来看,这也是一个完整的信托行为,有委托人、有受托人、有受益人,有信托目的、有信托财产,甚至还有第三人作为见证。所以,业内也常把古埃及人的遗嘱称为原始的信托行为。  

2、信托起源

真正信托的概念,可追溯到公元前500年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制度。当时的罗马以遗嘱为主要继承方式,并且将外来人、奴隶等人排除在遗产继承权之外。只有享有财产权的人才有继承权,并不是所有人都享有财产权,贵族和罗马市民才享有财产权,此外,继承人还必须是成年已婚男子,未婚男子和女子都没有继承权。为了避开这样的规定,在继承人没有继承权的时候,罗马人会将自己的财产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代行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这就是“信托遗赠”制度。 不难看出,“信托遗赠”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然而,此时的信托完全是一种无偿的民事信托,并不具有经济上的意义,还没有形成一种有目的的事业经营,其信托财产主要是实物和土地。  

二、近代信托起源

近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度(USE)。13世纪的英国,宗教盛行,教徒受教会“活着要多捐献,死后可升天”宣传的影响,常把身后留下的土地遗赠给教会,按当时英国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是免税的。因此,当越来越多的土地到了教会手里后,英国王室征收土地税就发生了困难,君主的利益受到了触犯。为制止这种情况,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土地转让给教会必须经君主许可,否则就予以没收。而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是教徒(大部分也是教徒),为了对付《没收条例》,他们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创立了“尤斯”制度,“尤斯”制度大致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人,让第三人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事实上是“替教会管理或使用土地”。 由于“尤斯”制大大触犯了封建君主的利益,因此,封建君主极力反对。后来,英国封建制度衰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到了17世纪,“尤斯”制终于为法院所承认,而发展为信托(TRUST),到19世纪逐渐形成了近代较为完善的民事信托制度。 以上从起源上为大家普及了信托,接下来会在《信托的起源和发展这些事儿(二)》给大家进一步从发展方面分析。 【<<返回本专题】

信托的起源和发展这些事儿(一)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932.html
2018-04-27 17:34:52 转发链接
#当信托撞上互联网——互联网信托的业务模式分析#
[warning]互联网信托是将信托活动进行互联网化,即在网上运作信托业务,比如通过网络签订合同、查询信托信息、转让信托产品等等。信托由于具有私募属性,与互联网的公开性存在着天然的不一致,所以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相比,互联网信托的发展相对滞后,至今并未出现相对成熟的、大面积推开的业务模式。通过对近年来互联网信托创新的梳理,可以总结出以下四种业务模式: 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warning]

互联网信托直销

互联网信托直销,即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包括官网、Ipad客户端、手机APP和微信平台等,销售信托产品。 在实务当中,信托产品的销售一般要求投资者面签,并提供身份证明。2015年12月,中融信托开通了首个视频开户和视频面签系统,使得所有产品的销售都可以在线上完成,从而实现了真正的互联网直销。

互联网消费信托

消费信托指连接投资者与产业端,为投资者提供消费权益的同时,对投资者的预付款或保证金进行投资理财,从而实现消费权益增值的信托产品。互联网消费信托指借助互联网手段发售的消费信托。 互联网消费信托的创新在2014年至2015年较为活跃,2016年之后随着监管趋严创新热度下降。总体上互联网消费信托有两种形式: 一是信托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推出互联网消费信托产品,如2014年9月百度联合中影股份和中信信托推出“百发有戏”,通过百度金融中心及百度理财APP进行发售。 二是信托公司打造消费信托产品,借助互联网手段进行发售。如2014年12月中信信托推出的线上消费信托产品“中信宝”(已下线),曾在微信号“中信消费信托”上发售产品。回顾以往的互联网消费信托创新实践,由于市场接受度、合规性、业务逻辑以及盈利能力等多方面的先天缺陷,多有“昙花一现”的特征,未能形成持续的成熟的商业模式。

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

目前开展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的平台有两种: 一是截至目前有两家信托公司自建互联网理财平台,为本公司的存量信托客户提供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 二是第三方理财平台提供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在2014年及2015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过多家从事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的P2P平台。在2016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之后,由于监管趋严,开展该业务的平台已经为数不多。

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拆分

信托拆分是备受合规争议的互联网信托业务,因其与2007年1月证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规定相悖。在2014年和2015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了多家涉足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业务的第三方互联网理财平台,这些平台在合规的压力下纷纷转型。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以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为名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理财平台,如多盈理财。 [warning]由于信托的私募属性天然与互联网的开放性相悖,同时受制于现有监管体系,目前除了互联网直销,其他形式的互联网信托均表现为“点”状的创新,未能形成大面积推广的业务模式。在以上几种互联网信托业务模式中,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或更具发展空间。[/w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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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信托撞上互联网——互联网信托的业务模式分析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928.html
2018-04-27 17:34:52 转发链接
#互联网+信托,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
[warning]互联网信托是近年来火热的互联网金融一个全新的模式,既P2B(person to business)金融行业投融资模式与O2O(offline to online) 线下线上电子商务模式结合,通过互联网实现个人和企业之间的投融资。通俗的说,互联网信托的理念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增加了一道保障,基于专业金融服务公司的眼光和高于金融行业的自创标准风控体系,对借款企业进行线下的信息核实,资产抵质押,信用评级等征信服务,实体确保出资人的资金安全。[/warning]

互联网信托的起源——传统信托的发展

与传统信托的相似

互联网信托服务的理念起源于传统信托服务,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或者处置,获取固定投资收益回报,最终达到资产增值的目的。

操作原理

从互联网信托平台的操作原理上分析,就与传统信托非常相似。即投资人基于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线下征信服务的信任,对通过了平台审核的借款项目进行出资,在一定期限内获取收益回报。

安全性

在安全性方面,互联网信托平台也和传统的信托服务也非常相似,也是需要采取类似于信托项目风控的方式,在线下严格把关借款项目的质量及风险程度的,同时也需要根据借款企业信用度,要求其提供质抵押或担保资料,最后才能将企业的资料和借款需求发布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竞标。

与传统信托的不同

针对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不同于传统信托概念的是,互联网信托平台只针对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从目前中国企业融资金额需求来看,多数小微企业的资金缺口较小,并且小微企业接受高于法定基准贷款利率融资成本。因此,互联网信托平台可以面对比传统信托范围更广的大众闲置资金。传统信托的资金门槛较高,一般在百万级以上,并且投资期限也在几年以上,而大众闲置资金则有投资门槛低、期限短的特点,大众闲置资金的分配和调整相对更灵活。

完全透明的互联网信托

互联网信托的透明化程度也是传统信托所不具备的,在互联网信托平台上,对借款企业与投资个人要求实名认证,对借款企业基本资料的公开,并且对每一个项目的进行过程完全透明。

互联网信托的作用

为资金融通提供平台

互联网信托可以为有资金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和有投资理财需求的个人搭建一个安全、稳健、透明、高效的线上及线下资金出借撮合平台。

确保出资人资金安全

互联网信托可以对借款企业进行线下的信息核实,资产抵质押,信用评级等征信服务,同时在互联网信托平台上,对借款企业与投资个人要求实名认证,对借款企业基本资料的公开,并且对每一个项目的进行过程完全透明,这有利于确保出资人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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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托,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927.html
2018-04-27 17:34:52 转发链接
#从法律层面看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行为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是信托实现资产隔离保护的法律依据,下面从《信托法》来分析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信托资产隔离功能的法律依据。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在成立生效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从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因此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属于受托人。  

一、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从这一条规定来看,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就和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相区别,成为独立的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不得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自己也不能处分信托财产。换而言之,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就失去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  

二、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十六条规定了,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明确了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即使受托人死亡(自然人)或破产解散(法人),信托财产也不会纳入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 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了如果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和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信托财产独立于同一受托人管理的其他委托人的财产。  

三、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

受益人是依据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受益权的人,所以,信托财产显然不是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也不能行使对于信托财产除受益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只有当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后,才会成为受益人的财产。 第四十七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按此条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受益人的债务,但同时又说“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所以为了保护受益人权利,在信托合同中一般都会包含“信托受益权不得用于清偿受益人债务”的相关条款。 第四十八条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此条规定了受益权可以转让和继承,因为受益权是受益人享有的一种财产权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受益人通常可以进行自由处分,但委托人为了防止受益人滥用此权力,常常会在信托合同中设置限制信托受益权转让和继承的条款。 《信托法》中有类似“信托文件有规定的”相关表述共有18处,说明除了信托法之外,信托合同是规范信托行为最重要的契约。  

四、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性

《信托法》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性,是指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利益应归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因为受托人失职造成的除外。可见,信托财产具有类似于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信托财产的损益由信托财产独立承担,而不是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来承担。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此条规定了信托公司,不得对信托财产做出保本或保证收益的承诺,所以我们买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种理财型的信托,在信托合同里,不可能有保本保收益的承诺,更不用说管理难度更大的家族信托了。  

四、总结

通过对《信托法》相关法条的解读,我们认为,信托法赋予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所以信托在资产隔离保护方面,和其他工具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实现破产隔离、债务阻断、防范婚姻变动等财务风险,是非常好的资产隔离保护工具。 【<<返回本专题】

从法律层面看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926.html
2018-04-27 17:34:52 转发链接
#财富传承利器——保险金信托#
  所谓保险金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服务产品,以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财产,由保险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一、保险金信托的适用情况

虽然家庭经济富裕,个人也很负责任的购买了规避家庭经济风险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能为家人留下一笔不错的生活费,但是我们仍然不能排除因为一些人为因素而使得被保险人的意图不能得到实现,保险受益人不能真正享受保险利益的情形。 当保险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智力有障碍人士,年迈老人时,由于这类人群由于劳动能力较弱,自身生活比较困难,资金安排运用能力也较弱,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所以这类人群特别适用保险信托。 当出现受益人为多人,或是被保险人有特殊的资金用途(如公益事业)等这种情况时,被保险人也可以利用保险信托。例如:当投保人购买寿险时,他应该已经可以估计受益人所可能需要的经济保障,而且通过信托,已经可以确定保险信托的受益人未来所可以受领的信托利益,多余的钱,便可以指定使用于公益信托。  

二、“1+1>2”的优势

作为财富传承的两大利器,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向来都是高净值人群的重要选择,而作为“保险+信托”的保险金信托,自诞生之日起就同时具备了保险和信托的双重优势。 首先,在受益人设置方面,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须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而不能是尚未出生的人,导致保险只能实现一代人之间的财富传承。保险金信托借助信托条款的灵活性,可以约定在信托存续期内按委托人意愿修改,能够将受益人设置为委托人的尚未出生的三代,四代直系亲属,从而实现财富的跨代传承。通过合理的信托设计,还可以避免继承人之间的财产争夺、防止财产挥霍、保障受益人权益免受侵害等。相较于标准化的保险产品,保险金信托可以满足客户在财富传承方面的个性化需求,实现“私人订制”。 其次,保险金信托可以利用保险杠杆作用,降低家族信托门槛。家族信托的委托人置入信托中的资产数量就是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的资产数量。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动辄千万起步,而一个客户可以通过保险的杠杆来设立保险金信托,并享受到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和传承方面的功能。 最后,由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信托公司,保险金信托可实现良好的财产隔离效果,使其财产免受债权人追偿。并且由于信托资产由信托公司专门管理,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资本进行投资,因此相较于投资范围受限的险资,保险金信托的收益往往更高。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立信托监察人来对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综上所述,保险金信托兼具保险的保障功能以及信托分配的灵活性,可以使两者有效结合,是中高端客户一个理想的选择。 至于如何选择保险金信托,由于保险产品本身就属于中长期产品,而加入信托之后,更是可能使得这一资产管理决策的时长延续至数十年乃至过百年。因此,选择可靠的大型机构显得非常重要,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信托机构,都需要挑选值得信赖的。收益不再是唯一决定的标准,客户应该更加重视保险公司及信托机构的稳健性和信誉度。 【<<返回本专题】

财富传承利器——保险金信托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924.html
2018-04-27 17:34:52 转发链接
#信托的优势有哪些?#
很多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的时候对于不同理财产品的优势和劣势并不了解,凭感觉去选择理财产品。这样对于理财是很不利的。优秀的投资者会熟悉各种理财产品的优势和劣势,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理性的决策。信托是一种重要的理财工具,下面一起了解信托理财的优势。  

一、信托理财的优势

作为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业,与银行、保险、证券和基金相比,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在个人理财方面有着其独特的优势。

(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相分离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信托产品,通过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信托产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人(他益信托),还可以是大众(公益信托),这是信托产品独有的东西。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券商、银行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专家理财,省时省心,风险低收益高。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个人资金,由专业人才进行操作,他们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进行组合投资,从而避免个人投资的盲目性,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2)信托财产法律上独立

人们的财产一旦经过合法的信托形式,便不受委托人、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受益人的债务人追索。即使信托投资公司出现破产,信托财产还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

(3)投资领域的多元化

根据信托的特点,信托投资公司是目前惟一准许同时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投资领域的多元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人收益的最大化。  

二、信托的制度优势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信托制度有利于长期规划

信托存续具有连贯性。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2)信托制度运用较为灵活

这表现在以下方面: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设信托;信托应用领域非常宽泛,信托品种繁多。

(3)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方面,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在法律上,信托财产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另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使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最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托具有保密的功能。 【<<返回本专题】

信托的优势有哪些?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922.html
2018-04-27 17:34:52 转发链接
#信托和基金有这些差别#
信托和基金一样都是委托理财的关系,信托与基金的区别更多是在国内监管政策下的经营方式的不同。信托有特定的规则,在发行、认购和赎回方式上都有别于基金。基金有公募和私募之分,公募基金面向大众,门槛较低,投资者接触也较多,和信托基本不构成竞争关系。至于私募基金和信托,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别。  

一、在安全性方面。

信托产品的安全性普遍高于私募基金,这主要是因为信托受银监会的严格监管,行业较为规范,且信托公司本身注册资本雄厚决定的。当然,信托近年来也有个别延期和“踩雷”事件,也需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就出现资金亏损的概率而言,信托产品的概率是远远低于私募基金的。  

二、在投资渠道方面。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可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如红酒、艺术品等其他投资标的。而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也相当广,既可以投资证券等金融产品,也可以投资实业,两者投资范围限制区别不大。但信托投资实业的居多,投资金融的多为通道类产品;而私募基金投资股票股权之类的证券投资基金为大多数。  

三、在流动性方面。

信托根据签订的协议,在信托期限届满之前,不得回赎,但可以依法转让,流动性较差。而私募基金经常有封闭期和赎回费的设定,导致转让折价高,流动性也较差。  

四、投资门槛。

信托类的门槛很高,一般都是100万起步,并且不能大范围公开宣传,只能特定的小范围宣传和推介;2016年“7.15新规”出台后,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以及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但就市场实际情况而言,由于信托有大小额配比限制,100万能买到的信托产品已经越来越少了。  

五、收益性。

目前市面上的信托产品多为固定收益,收益区间在10%以下,而私募基金随标的不同,收益构成也不同,浮动收益较多,不能统一比较。总体上来说,金融产品的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投资者需要谨慎对待每个项目。

六、投资领域的不同

基金的资金主要运用于A股、债券、期货、银行存款等证监会允许的品种,而信托的投资领域一般为基础产业,房地产,工商企业等。组合投资类信托还有可能投资于低风险的金融产品。 【<<返回本专题】

信托和基金有这些差别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919.html
2018-04-27 17:34:51 转发链接
#伞形信托大揭秘!#
[warning]伞形信托指同一个信托产品之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子信托,投资者可根据投资偏好自由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进行组合投资,满足不同的投资需要。[/warning]

伞形信托的具体介绍

伞形信托作为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的创新品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合作,为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提供投融资服务。 据金融专业人士介绍,这种投资结构是在一个信托通道下设立很多小的交易子单元,通常一个母账户可以拆分为20个左右的虚拟账户,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由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认购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权,其他潜在客户认购劣后受益权,根据证券投资信托的投资表现,剔除各项支出后,由劣后级投资者获取剩余收益。伞形信托针对的劣后级投资者主要是自然人大户、机构客户,以及一些集团旗下的财务公司。信托产品参与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投资门槛通常为300万元。“目前资金通过信托进入股市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阳光私募模式,二是单一账户的结构化信托模式,三是伞形信托。相比前两种模式,伞形信托才是近期资金涌入A股的最大通道。”该专业人士表示。

案例理解

老王看到股市这么好赚,决定先炒股赚一大笔,然后就可以只谈情怀,不愁赚钱了。但老王手头上只有一千万,翻倍也就两千万。于是,找信托?但这次不知为何,信托嫌老王钱少……这时候,隔壁公司赵老板、楼下4S店的张老板、对面马路披萨店李老板都觉得现在生意不好做,都想看看能不能在牛市赚点钱。 信托公司把老王他们几个凑过来,说是四个人各出1000万,合共4000万,做一份股票投资信托计划。四个人用同一个证券帐户交易,但每个人要怎么个炒法,自己决定,盈亏自负,信托公司来执行。于是,这个账户实际上就有四个子账户,分别是老王、隔壁公司赵老板、楼下4S店的张老板、对面马路披萨店李老板。 干嘛不用自己账户炒呢?因为每个子账户又可以融资。比如像老王这个子账户里,就会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优先投资者,就是凑钱给老王炒股的人,一部分是劣后投资者,就是老王本人了。优先投资者在平仓线的设定下是保本保息的,但是预期收益也是固定的,说白了就是利息钱。劣后投资者资金没有保障,还要换优先投资者利息,而收益就看扣除掉这些利息和其他费用支出之后,能在股市里赚多少。说白了就是借钱炒股。

伞形信托的优势

伞形信托的设立过程十分便捷

由于伞形信托下设的各子信托无需单独开户,投资者实际加入伞形信托一般仅需要一到两天。而融资融券业务因单一账户模式,开立账户往往需要耗时七天左右。

伞形信托所投资标的范围大大超过融资融券业务

除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个股,伞形信托可以参与两融账户无法触碰的ST板块,亦可以参与封闭式基金、债券等投资品种的交易。

伞形信托高杠杆率远超融资融券

不同于融资融券普遍以1:1为杠杆率,市场中较为常见的伞形信托杠杆比率是1:2或1:3。与此同时,伞形信托的优先级资金是银行理财资金,劣后级一般则由普通投资者充当,配资成本在8.1%~8.2%之间,低于融资融券8.6%的平均水平。换而言之,通过伞形信托,劣后级投资者往往能以放大三倍的低成本银行资金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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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形信托大揭秘!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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